國家質檢總局2016年第131號公告
2016年第131號
質檢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《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(2017)》調整的公告
根據(jù)出入境檢驗檢疫法律法規(guī)以及2017年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》和貿易管制目錄調整情況,國家質量監(jiān)督檢驗檢疫總局對《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》作了相關調整?,F(xiàn)公告如下:
一、取消12個10位海關商品編碼的監(jiān)管條件“A/B”,檢驗檢疫機構不再實施進/出境檢驗檢疫;將17個10位海關商品編碼監(jiān)管條件由“A/B”調整為“A/”,檢驗檢疫機構實施進境檢驗檢疫;取消168個10位海關商品編碼監(jiān)管條件“A/”,檢驗檢疫機構不再實施進境檢驗檢疫。
二、上述調整自2017年1月1日起執(zhí)行,詳細調整內容見附件。
三、結合2017年海關商品編號調整情況,對《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》內編碼進行了對應調整。外貿企業(yè)可登陸國家質檢總局網(wǎng)站(www.aqsiq.gov.cn)“信息公開”欄目,查詢《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》。
列入《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》的進出境商品,須經(jīng)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監(jiān)管,進出口商品收/發(fā)貨人或代理人須持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簽發(fā)的《入境貨物通關單》和《出境貨物通關單》向海關辦理進出口手續(xù)。
附件:《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》調整表
質檢總局 海關總署
2016年12月27日
2016年第131號
質檢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《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(2017)》調整的公告
根據(jù)出入境檢驗檢疫法律法規(guī)以及2017年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》和貿易管制目錄調整情況,國家質量監(jiān)督檢驗檢疫總局對《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》作了相關調整?,F(xiàn)公告如下:
一、取消12個10位海關商品編碼的監(jiān)管條件“A/B”,檢驗檢疫機構不再實施進/出境檢驗檢疫;將17個10位海關商品編碼監(jiān)管條件由“A/B”調整為“A/”,檢驗檢疫機構實施進境檢驗檢疫;取消168個10位海關商品編碼監(jiān)管條件“A/”,檢驗檢疫機構不再實施進境檢驗檢疫。
二、上述調整自2017年1月1日起執(zhí)行,詳細調整內容見附件。
三、結合2017年海關商品編號調整情況,對《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》內編碼進行了對應調整。外貿企業(yè)可登陸國家質檢總局網(wǎng)站(www.aqsiq.gov.cn)“信息公開”欄目,查詢《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》。
列入《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》的進出境商品,須經(jīng)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監(jiān)管,進出口商品收/發(fā)貨人或代理人須持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簽發(fā)的《入境貨物通關單》和《出境貨物通關單》向海關辦理進出口手續(xù)。
附件:《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》調整表
質檢總局 海關總署
2016年12月27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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